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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农转城”与残疾赔偿金更配呦! 2018-11-20 09:20:44
【引    言】
 
残疾赔偿金作为伤残损害特有的赔偿项目,占据了受害人总赔偿款的“半壁江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受害人应积极主张该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92年12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甲,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一李甲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车自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前部撞到人行天桥桥边并撞到行人李某,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14日出院,共住院53天。出院医嘱证明:1.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护1人,右下肢非负重3月,休息2个月;2.继续促进骨质愈合治疗,继续右下肢功能锻炼;3.每月定期复诊,待骨折愈合后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约需10000元,不适随诊。
 
2014年12月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67172.1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87号判决: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64387.8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0000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54387.83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李某此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李某除了可以主张一般损害赔偿项目的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伤残损害特有的赔偿项目的损失,比如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伤残受害人索赔最为重要的一个项目,其赔偿款占据了受害人赔偿款的“半壁江山”。因此,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应积极主张该项目的赔偿。另外,由于“农转城”深深影响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因此,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项目损失前,应该先明确是否具备“农转城”的条件,并切实主张。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2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6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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