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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交通事故,需注意哪些事项? 2018-11-16 10:20:44
【引    言】
        
受害人与肇事方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时,律师的介入会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
 
【案件简介】
        
受害人:曾某,男,1971年7月29日生,城镇户口。
 
致害人:黄某,男,1967年6月1日生,粤L XXXXX号车驾驶人、被保险人。
 
赔偿义务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3日13时15分许,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从惠城区江北沿惠州大道西侧逆向往火车北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小金口骆屋村粮油市场门口时与一辆从市场们右转弯驶出的由黄某驾驶的粤L XXXXX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往惠州市惠康医院治疗,共住院27天。出院医嘱:伤后石膏外固定左膝关节6-8周,住院期间留护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另外,在曾某住院期间,黄某共计垫付了医疗费36519.99元。
 
2016年12月1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曾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
 
曾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协助下,其要求黄某承担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176893.25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黄某、曾某以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以下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调解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曾某支付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21000元;
 
二、待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三方均不得再向任何一方追究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根据相关经验,此类案件更适宜通过诉讼解决赔偿纠纷。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协助的,受害人亦可以考虑。
 
本案受害人曾某在选择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前,机智地委托了国晖律师,计算了事故总损失,为调解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金额以及调解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曾某的赔偿是在合理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被对方“忽悠”损失巨额赔偿款。因此,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交通事故需慎重,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受害人把握合理且可接受的赔偿范围,为受害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2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5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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