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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因车祸致10级伤残应如何索赔? 2018-11-15 10:02:43
【引    言】
       
退休老人因无收入,其因车祸致残,在赔偿项目上难以实现“农转城”。因此,受害人更应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秦某,女,1946年6月2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余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5年9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一余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由清溪方向往东莞方向行驶,途径凤岗清溪路口路段在右转弯车道右转弯时与原告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且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秦某被送往东莞市凤岗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日。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内固定物约1年取出,费用约8000元,加强营养。2015年12月25日,广东岭南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秦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秦某将上述被告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1248.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1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3民初4896号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秦某22420.2元;
 
二、限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秦某15850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东莞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为:
 
1、受害人发生事故时已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
 
2、受害人发生事故前1年在东莞有稳定收入。
 
本案的受害人系退休老人,没有经济来源,主要由其儿子赡养。尽管其在事发前东莞已生活超过了1年,但因其未能提供其随儿子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导致最后无法实现“农转城”,残疾赔偿金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但是,本案除了残疾赔偿金外,受害人其他法定赔偿项目上均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最后获赔的总金额及实际主张的损失金额来看,除去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外,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款是在合理范围内。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44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5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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