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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发生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损失? 2018-11-14 10:31:58
【引    言】
        
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有固定收入的,依法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因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廖某,男,1998年9月19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万某,粤L W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林某,粤L WXXXX号车所有人、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W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月22日00时40分许,被告一万某驾驶粤L WXXXX号牌小轿车由南岸路往冰糖方向行驶,行至国墅园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至由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散落物砸坏停放路边的粤L XXXXX号小轿车造成原告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廖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某被送往惠州华康骨伤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29日出院,共住院97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1个月,加强骨质营养。
 
2015年4月29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廖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廖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3535.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8号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廖某10000元,在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廖某99367.4元(含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13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廖某17720.1元;
 
三、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廖某受伤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客观上已参加工作,有收入的来源,本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客观上也造成其误工损失,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法劳动者。因此,本案中的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廖某依法可以主张误工费损失。
 
最后,受害人廖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从受害人最终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廖某主张的误工费13970元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索赔可谓相当成功的,当然这成功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指导。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7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53.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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