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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成功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注意以下几点…… 2018-11-13 11:14:39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不单单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包括已成年但是没有生活来源并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如年迈的父母。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某,男,1976年9月1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钟某某,蒙G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xx汽车运输服务队,蒙G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3年4月23日,被告一驾驶蒙GX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从淡水往惠州方向行驶,途径惠澳大道官桥村路段时因不注意路面动态安全驾驶,碰刮悬掉公路上半空的电线,电线被拉断后抛钉惠州网淡水方向公路边上的原告、蓝某某,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与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24日转院至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三月,加强营养;2.出院带药治疗,继续佩戴膝部限位矫形器;3.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定期复查X线。
 
2013年8月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钟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60548.4元。
 
【案件结果】
 
2014年8月2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吴某某赔偿60000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内向原告吴某某赔偿81732.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其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父亲62岁,母亲58岁,二老均为农村户口,且由原告一人独立抚养。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4284.6元,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吴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60548.4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41732.42元。由此看来,受害人吴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48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5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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