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为重要的赔偿项目,赔偿款数额占据受害人赔偿款总额的半壁江山,由于涉及到“农转城”标准转化,受害人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女,1975年3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4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福田振兴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兰海路段停车侯客时,车辆左侧与西往东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中医院后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日。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适时取出内固定。2015年2月12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6763.7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4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39975.67元(含误工费9805元、残疾赔偿金81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赔偿项目);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残疾赔偿金是伤残受害人索赔最为重要的一个项目,其赔偿款占据了受害人赔偿款的“半壁江山”。因此,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应积极主张该项目的赔偿。但是,受害人主张该项目时千万别忽略了“农转城”这一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其深深影响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另外,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项目损失前,应该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是否具备“农转城”的条件,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切实主张。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刘某此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农转城”标准赔偿,从最后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刘某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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