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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要想获得齐全的赔偿款项与金额,其秘诀在于…… 2018-11-07 09:21:57
【引    言】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在索赔的过程中要想获得齐全的赔偿款项、计算标准以及金额,此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余某某,男,1977年12月15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方某某,包工头,系受害人的雇主。

被告二: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受害人工作地方。
 
2014年12月12日上午9:00,经朋友介绍,原告余某某应被告一方某某的邀请到被告二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干装修活,为厂房翻新,主要任务是将墙壁翻新刷白,约定刷完该厂房,被告一支付报酬6000多元。因工作需要,实施刷墙前,必须把墙面先取钉和清洁。取钉的脚手架和部分取钉工具由被告一方某某提供。当天工作共4人,根据分工,原告余某某负责取高处的钉子,另外2名同事负责取低处钉子,被告一方某某帮助推支撑原告余某某取钉的脚手架。下午3:30左右,原告余某某站在4米高的脚手架顶部取完钉子后,坐在顶部横栏上抓好扶靠后,被告一方某某推动脚手架准备将原告余某某挪动到另一处清理钉子时,因脚架质量存在问题,不结实,脚手架被推翻倾倒在地,致使原告余某某摔倒手部和脚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医院急诊,诊断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足部软组织损伤、右手部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因严重受伤,转诊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23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休息3个月;住院陪护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需拐杖及轮椅辅助行走;定期门诊复查,择期取内固定物。

2015年3月2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余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治疗费需6000-8000元人民币。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余某某把雇主方某某上班单位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81843.0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余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0709.15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余某某因上述2被告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国晖律师积极帮受害人收集细微证据以及出庭应诉,最终受害人余某某成功获赔180709.15元人民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字第196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4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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