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收入证明的农村孩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要实现城镇标准赔偿,应尽早委托专业人士介入案件,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叶某某,男,2007年12月25日生,农业户口。
法定代理人:叶某,系受害人父亲。
被告一:李某某,琼A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14年12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琼Axxxxx号轻仓栅式货车从河源往惠州方向行驶,行驶至G205线2873KM+800M处(即麻陂镇横茜小学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58天。出院医嘱写明:1.门诊换药,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定期复查X线片,视骨折愈合程度拆除外固定并负重行走;2.主语肢体保暖,创面避免接触寒冷和及高温物体,防止受压及损伤;3.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物;4.专科随诊,如有特殊不适,随时返院复诊。
2015年7月10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叶某某把驾驶人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6244.6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3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4224.38元。
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叶某某114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系年仅8岁的儿童,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以及父母的劳动合同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故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最终受害人获赔95374.08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叶某某的索赔是获得大部分支持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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