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城”是农村户口受害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其务必重视起来,尽可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朱某,女,1955年10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2月18日,由被告一陈某驾驶的粤L XXXXX小轿车从三栋往市区方向行驶,至演达大道联大家居路段时,因追尾致使轿车失控撞上路边的行人原告朱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被送往惠州市华康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8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2个月,定期复查,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3年5月23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朱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朱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8351.59元。
【案件结果】
2013年9月2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31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341.5元。在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伤残赔偿费用人民币76493.09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朱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可以向肇事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但是,由于本案受害人朱某系农村户口,其若想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必须实现“农转城”。
最后,朱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了其在深圳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及其在深圳市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的有效证据,成功实现了“农转城”。从朱某主张的损失金额88351.59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款80834.59元来看,朱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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