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因车祸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存在后遗症或引发并发症等问题,尽可能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男,2008年3月4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黄父,系原告黄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母,系原告黄某的母亲。
被告一: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一索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青边村村道倒车时,与原告黄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币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出院医嘱:卧床休息至少六周,休息3个月,出院后避免剧烈活动,复查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
2015年5月11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1233.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初字第76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款54538.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款10326.2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儿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存在后遗症或引发并发症等问题,尽可能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后续治疗费能够另行起诉主张。
本案中,黄某父母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诉讼索赔,获赔了64864.8元。与原来主张的赔偿损失81233.2元相比来看,受害人黄某的索赔还是非常成功的。
与此同时,由于受害人黄某的年纪尚小,暂时无法判断日后使得会留下后遗症,但是黄某父母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行为,不仅使得受害人黄某目前的损失可以按照法定标准赔偿,还为日后出现后遗症、并发症二次治疗购买了“保险”,可以说是儿童伤残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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