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车祸死亡赔偿案件,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2018-10-30 09:47:13
【引    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涉及的赔偿款过高,死者家属应尽可能选择诉讼索赔,以规避肇事方耍赖的风险。
 
【案件简介】
       
死者肖某,男,1988年9月7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肖父,男,1961年12月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肖某的夫妻。

原告二肖母,女,1963年5月16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肖某的母亲。

被告一:曹某,粤XXXX 港号车驾驶司机。

被告二:罗某,粤XXXX 港号车车主。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XXXX 港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29日18时32分许,被告一曹某驾驶粤XXXX 港号车沿南海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广深高速入口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进入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死者肖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曹某与肖某在此次事故中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两原告作为死者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后,两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30231.7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民初143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肖父、肖母本案应得赔偿总额为645883.3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4000元;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父、肖母531883.36元;
 
四、驳回原告肖父、肖母对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由于赔偿款数额较大,且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为保证死者家属权益最大化,如规避肇事方耍赖的风险,死者家属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中,死者家属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在死者肖某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时候,国晖律师积极为死者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77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2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您将损失几十万赔偿款…
下一篇:关于车祸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些事,您都了解吗?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