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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您将损失几十万赔偿款… 2018-10-29 09:46:38
【引    言】
       
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之一,赔偿款可高达几十万元,受害人应积极争取该项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汪某,男,1983年5月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吴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7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车在上川一路107国道路段行驶时,车辆左侧与原告汪某施工中的脚手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汪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4年11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 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汪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8374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27 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77595.78元(含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9227元等项目的赔偿);
 
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汪某因本起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相关证据,积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从受害人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汪某单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就获得了249227元的高额赔偿。
 
由此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当积极主张该项目的赔偿。但是,由于涉及到“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证据复杂,索赔难度高,受害人主张该项目的赔偿时更适宜在专业人士如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0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2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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