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车祸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其存在需要抚养的小孩,或需要赡养的老人,或需要其扶养的一般成人的,那么就可以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上述“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各地不同,且和被扶养人的年龄相关。举例来说,深圳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4793元 / 年,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44793元 / 年×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假设是一起车祸死亡案件,死者需要扶养的一个老父亲70岁了,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就为: 44793元 / 年× 【20-(70-60)】× 100%(死亡劳动能力丧失指数)= 447930元。
这里说一下丧失劳动能力指数的问题,在死亡案件中,该数额为100%,而在伤残案件中,则正常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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