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赔偿都是一次性的,不管是和解、调解还是诉讼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款,但是法律规定具有伸缩性。为保障受害人一方完整的受害权益,在某些情形下,受害人仍可主张更多的赔偿,也即二次赔偿。
我国相关规定对可再次获得赔偿的规定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
一、对后续治疗费的索赔
《解释》第6条明确,在医疗费具体项目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即第一次索赔时可不予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也即如果经确定数额的,也可以第一次一并主张)。
由此可知,对于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可以一次主张,也可以二次主张。
二、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是残疾赔偿金二次索赔
《解释》第19条明确,对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条件为: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结果为: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也即对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是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可以进行二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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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176482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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