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就得赔钱给您。对事故责任有责任的人指的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只包括行人、驾驶人、乘客等。但是对事故有赔偿责任的人则泛指与交通事故人或物相关的人,这类人既包括了前面所说的直接参与人,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际支配人以及保险公司。
一般情况下,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人不同的情形有:
1、如果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人是雇员,那么由雇主承担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有重大过错、故意的情况下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是对雇员在事故中的过错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所不同的。
2、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该未成年人,而对于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为其父母)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3、如果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为出借的车辆,那么借用人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只对借用人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进行责任的认定。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的(如出借的车辆有明显的瑕疵或者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而出借的,借用人对事故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借用人是事故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还有出借人,他们共同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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