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害或死亡,基于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痛苦,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内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此伤残或者丧失生命的,其本人和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一般是只存在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当然,也存在一般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交通事故致人毁容、孕妇流产等情况。
那么,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系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可理解为是一个法院酌情认定的标准。根据《解释》,结合车祸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致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致害人的获利情况;
(5)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各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地方上有一个大致的数额标准,如深圳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为:1级伤残为10万元,2级伤残为9万元,……10级伤残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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