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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2022-08-16 10:00:55
机动车转让在我国需实行登记制度,对于那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虽然不登记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不登记的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转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引发赔偿责任的,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理解:
 
一、机动车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并所有权人驾驶机动车
 
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驾驶人即是所有权人,其自身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由其自己承担。
 
二、机动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被交付人驾驶机动车
 
此种情况下,虽然机动车未被交付,所有权名义上还是属于转让人,但是只要该转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没有存在过错,那么,因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被转让人承担。因为,被转让人是实际的侵权人。
 
三、多次转让并没有进行转移登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转让有相关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此种情况下,除了最后一次被转让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外,最后一次转让的人也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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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176482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6/3175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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