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上,我国将其定性为酌定的项目内容,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亦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致害人人的过错程度,也即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致害发生表现出来的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致害人是否能从致害中获利;
(六)受诉法院所在当地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可由地方相应统计数据确定。
如,在广东省佛山市,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车祸受害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时,不予支持;
(二)车祸受害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时,一般不予支持;
(三)车祸受害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是无责任时,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酌情认定。
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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