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致死案件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家属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一方因事故损害导致的精神痛苦的抚慰,其不是一个可以恒定计算的数额,需参考多方面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时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事故行为所造成的最终后果;
(4)致害人是否能从中获利的情况;
(5)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上,大致可以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如深圳市就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天津市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上,大致为一级伤残为5万元,二级伤残为4.5万元,依次类推。
各地死亡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级伤残同,故,在天津市为人民币5万元。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51/2798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