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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还可否再次鉴定吗? 2018-03-14 15:30:25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是指受害人的残废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把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等。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拿到记载有伤残级别的伤残等级,即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实践中,伤残鉴定可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一种诉讼后委托法院委托鉴定。那么,在一次鉴定后,是否还可以有二次鉴定呢?可分析如下:

        首先明确鉴定意见书的意义。

        伤残鉴定意见在于作为索赔的证据,鉴定意见如果被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认可,即可实现其证据意义。

        1、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

        受害人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法律没有强制受害人鉴定,也不没有强制受害人不坚定,受害人鉴定时需交纳鉴定费用。故在受害人自行鉴定时,其可仅进行一次鉴定,也可以多次鉴定;可在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又可以到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害人可鉴定到其鉴定目的为止。

        2、法院鉴定

        法院对受害人的伤害进行伤残鉴定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一种是因为受害人自行鉴定的结论不被法院支持,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通常法院都会认可,并以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费用由法院根据事故赔偿的认定由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各方共同分担。

        伤残鉴定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开展,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188--9691(免费拨打)。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6/2241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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