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伤残,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体器官残废的程度,具体来说是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度。
我国交通事故伤残统一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根据《分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共分为10级,从一级到十级不等。其中,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伤残级别,如植物人状态、四肢瘫;十级伤残最为轻微,如觉功能完全丧失、尿崩症(轻度)。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一旦构成伤残,受害人除了主张一般性的人身损害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等与伤残直接或间接向关的项目。
一起车祸案件中,受害人可构成单等级伤残,如构成一个十级伤残,也可构成多等级伤残,如同时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案件中,通过伤残赔偿指数的变化,受害人可以主张更多的赔偿金项目。
伤残鉴定涉及的伤害包括人体各个部位的伤害,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等。
温馨提醒:伤残鉴定涉及把握最佳的鉴定时间以及选择有利的鉴定机构等技巧性问题,伤残鉴定适宜在专业的交通律师协助下具体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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