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或出院以后,一般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然而鉴定机构收到伤者的委托后,并不是所有的鉴定委托都受理的,而是先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所以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伤残鉴定的受理与不受理是伤者需要了解的。
下面就通过简易图表的说明下鉴定机关予以受理情况与不予受理的情况。
受 理
1.是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执业登记业务范围。
2.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用途、鉴定要求合法。
3.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真实且完整充分。
4.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完整的。
不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了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执业规则,或者不符合鉴定技术规范。
4.鉴定材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充分。
5.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的。
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符合予以受理的情况,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对于疑难复杂且特殊的鉴定委托事项,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且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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