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的,如果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那么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即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特殊项目的赔偿。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应当交纳一定的司法鉴定费用,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8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的难易程度在数千元不等。
那么,对于伤残鉴定费用,谁来最终承担呢?
1、委托鉴定人先行垫付
通常的,受害人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并保留鉴定收费单据。因为,这个时候,鉴定机构只和委托人发生基于委托的法律关系,故受害人作为委托人应当支付鉴定费。
2、作为赔偿项目索赔
鉴定费可以作为受害人向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的赔偿项目之一,而且其将纳入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理赔范围之列。如果是交强险的,将其纳入死亡伤残限额之列,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为11万元上限;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为1万元上限。
3、受害人只能主张被法院认可的鉴定费
基于受害人可以进行多次伤残鉴定,并且只凭着一次鉴定意见索赔,故受害人主张的伤残鉴定费应当是被赔偿义务人或是法院所认可的,且只能是一次鉴定费用,不能是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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