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赔偿问题上一般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伤残的问题,伤残是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程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伤残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等特殊项目赔偿,以获得更多赔偿利益。
我国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当事人可比照自己的伤害是否有构成伤残的可能,选择是否进行伤残鉴定。但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大小最终由鉴定机构以鉴定意见的形式明确。
鉴定科着重关注如下两个内容:
1.鉴定时间
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通常而言,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的,即可着手准备鉴定了。期间,可整理鉴定材、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等。
2.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的机构为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一般为具有临床医学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国内都是通用的,但是考虑到法院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等内容,受害人适宜选择赔偿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会省去很多麻烦。
故,株洲市出的交通事故,长沙做伤残鉴定是可以的。如果未来的赔偿地在长沙,选择长沙机构进行鉴定还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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