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开展,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伤残鉴定由司法评定人根据相应检验、化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伤残鉴定时,涉及的时间概念有两个,一个是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一个是鉴定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
一、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法定的适宜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为医疗终结时,也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在个别案件中,鉴于受害人的身体素质不同、伤害部位以及程度的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可能会出现差异,此时,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伤者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
1、一般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2、复杂、疑难等案件的鉴定时间
当出现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约定时间
鉴于委托鉴定的自由性,委托人可以与司法鉴定机构对完成鉴定的时限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更多内容,律师介入协助提高是伤残级别,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4/2247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