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向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从而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确认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行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进行。
一、伤残鉴定的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也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二、鉴定的内容
因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导致的人体功能缺陷,包括了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因伤害导致的对个人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三、鉴定人员
伤残鉴定人员为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并在其法定的鉴定内容内。
四、鉴定原则
1、实事求是: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
2、因果联系:伤残等级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五、鉴定结论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伤残评定的规则标准,运用鉴定人员的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鉴定级别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二级、.....到十级不等,一级伤情最重,十级最轻。
在获得具备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后,受害人及其家属方可获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的与伤残等级相关的赔偿项目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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