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首先讲究的就是要有明确、正确的被告,否则,如果被告模糊,或者被告不合适,往往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一起车祸赔偿案件,谁才是合理、合法的起诉对象呢?
以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一个介绍:
1.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或者说致害司机,是法定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作为被告,是毋容置疑的,即便其最终不会支付赔偿(如保险公司全部垫付),但被告的地位是必须列出来的。
2.保险公司
这里包括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包括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如果后者需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应当一并列为被告。
3.车辆的管理者或所有权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的过错如“知道对方醉酒,还出借”“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依然出借”“知道自己的车辆刹车失灵,还出借”等。
4.肇事司机单位
如肇事司机是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单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
5.车辆挂靠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其他
如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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