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在车祸案件中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由鉴定机构就受害人的伤害是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要求给以明确。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鉴定机构会出具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报告。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凭着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可以主张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内容。
那么,如果受害人想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否需要在起诉后进行呢?
司法鉴定机构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事故处理的证据,故,如果在诉讼前准备好的,那么在起诉时直接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并在诉状中主张与伤残级别相对应的项目赔偿。但并不是说必须进行了伤残鉴定之后才能起诉。伤残鉴定有两个途径:
一、受害人自行鉴定
在起诉前,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也可以选择多家鉴定机构。在拿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后,受害人可直接起诉。
二、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除自行鉴定外,受害人还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这事实上是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一个内容。相比较受害人自行鉴定,法院指定鉴定的证据效力要高很多,通常法院都会直接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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