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推翻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原因包括:
1. 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绝对的证据效力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据的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并没有绝对的证据效力。与一般证据一样,事故认定书同样需经过各方的质证,各方均可对事故认定书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可用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2. 受害人有较多时间收集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以说,申请复核的时间非常短。当事人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提出相应的推翻事故认定的证据。
诉讼时,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为1年。所以,此时,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去为事故寻求人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并在诉讼中提出,进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会更多。
3. 法院比起交管部门更为中立
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为查明的客观事实并法律具体规定,故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错误并法院予以认可的,法院只能以查明的事实和真相定案判决,进而不采取或仅部分采取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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