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在律师费的支付问题上,有:
1. 支持律师费主张
明确虽然律师费不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但考虑到受害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确实会产生一定损失,上海高院在沪高法民〔2000〕44号文中明确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予以支持。故,人民法院可支持受害人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2. 数额限制
考虑到律师收费有多种标准,包括计时、计件,还有的风险代理等,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同,故法院认为仍参照现有做法,即: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赔偿的标准不宜高于10000元,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故,上海市的车祸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方委托了律师,并依法获得了赔偿,那么法院可以支持其律师费的请求,让被告方承担律师费,但最高不会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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