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签了和解协议,真就没有反悔的余地了吗?【车祸赔偿律师咨询,点此直接问】
车祸后各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其有效,双方都应遵守。
不过,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依法当事人是可以反悔、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
第一种:重大误解
受害人对伤情的严重程度、损失的范围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签下了明显吃亏的协议。如与对方签了1800元的“私了”协议,次日却被确诊为两根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实际损失30000多元,此时可申请法院认定其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协议。
第二种:显失公平【车祸赔偿项目清单,点此直接问】
赔偿金额与法定损失之间差距悬殊,严重背离公平原则。如受害人事故后很快就与对方签订了3800元的调解协议,谁知后面被确诊为十级伤残。其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再行赔偿,最终法院以显示公平法院果断撤销协议,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
《民法典》第147条和第151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更须在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很难再支持。
“私了”虽便捷,却也暗藏风险。签下的和解协议不等于永远关门,但事后补救远比事前预防艰难。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建议第一时间咨询我们专业律师,获取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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