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之所以投保交强险,因为交强险承担的是第一理赔地位。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又各方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
交强险的理赔分有责责任限额以及无责责任限额,也即无论涉事机动车是否有事故责任,都存在赔偿。具体为: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涉事的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也仍需在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而且上述76条还规定了特殊无责任赔偿,也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上述10%是无责任赔偿限额,而且独立于交强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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