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自身没有驾驶资质,还是驾驶不达标的车辆上道行驶,均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而此类违法行为也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其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该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上述行为,法律都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而言,往往也将其纳入不予理赔的范畴,而且有法律作为基础,不予理赔理所应当。车辆保险主要是交强险和商业险,无论是哪一种险种,大都对此不予理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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