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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2020-12-28 09:38:16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的应当,是代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驾驶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该条保险公司免责只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包含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这一项。而且《保险条例》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的除外责任,可见,即使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按照《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进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38/2847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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