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的保险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交强险,一类是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为国家强制性购买的险种,而商业三者险为选择性自愿购买,二者有区别但也有联系。
结合《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联系和区别,可有:
1.二者的联系
《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存在一个理赔顺序先后承接的。
2.二者的区别
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 | |
强制性 | 国家法律明确强制投保的险种 | 自由险种,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购买 |
数额 | 数额固定,最高20万元。 | 依据保险合同确定,最高可达数百万元。 |
理赔条件 | 分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无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都会赔偿。 | 根据保险合同确定,有很多不予理赔的苛刻条件。 |
理赔顺序 | 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第一顺位的理赔地位 | 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承担保险理赔。 |
赔偿评价 | 不投保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替代赔偿。 | 有代位赔偿权,赔偿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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