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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拒赔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21-03-09 09:49:48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强制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具有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事故责任赔偿(即无论受害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等特点。那么,一起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强险应如何赔付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强险按以下标准赔付:
 
(1)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事故责任的(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等),交强险在有责任限额200000元范围内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方无责任的,交强险仅需在无责任限额18000元范围内赔偿。
 
由此来看,无论被保险机动车方是否有责,交强险仍然需要赔偿损失。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交强险免责的情形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知,交强险免责的情形如下所示:
 
1、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36/2856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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