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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的情形 2019-01-08 10:43:22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依法得到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当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予以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只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要根据交强险来赔,交强险还是存在免责的情形,分别是以下3种情况:
 
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失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事故的发生以及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仍持有一种希望或者说是放任的态度。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情形
 
1.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

没有驾驶资格是指无驾驶证,超出驾驶证记载的准驾驶车型,在记分周期内违反道路安全法累记积分达到12分,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的。
 
2.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酒驾或醉驾的。

酒驾的标准:20mg/100mL≤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80mg/100ML;醉驾的标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80mg/100ML。
 
3.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被盗窃、抢劫、抢夺而来的。

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与支配人无法控制机动车,且交强险合同中保护的是合法驾驶人,显然非法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属于这个范围。
 
4.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是属于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则属于刑事责任范围了。
 
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
 
在上述4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情形中,抢受害人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相关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可向致害人进行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无非就是抢救费用以及财产损失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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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36/2297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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