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承担对方受害人损失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二者的理赔,可以有如下内容: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可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既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又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赔偿金。若抢救车祸伤者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先行垫付相关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经过核对后应当及时的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相关的医疗费。
◆被保险人还为机动车购买了其他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情况都会有所差别,以广东省为例,对于没有超过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可根据车祸事故受害人请求,既可以判决给保险公司承担,也可以判决给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以及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以判决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以及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只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承担的是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所以,对于超出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可判决给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以及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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