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同时保险理赔是有限额限制的,也即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时候为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为12100元。
一起致害机动车导致多人死亡的案件,鉴于交强险的理赔限额有限,就会出现保险理赔大大不足以应对事故损失的情况。此时,交强险该如何应对呢?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事故损害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适当分担。而交强险的理赔应当是根据受害人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的,举例来说:如果受害人甲一方承担20%的事故责任,受害人乙一方承担30%的事故责任,而致害机动车方承担50%,那么交强险的理赔对甲应当是40%、对乙应当是60%。
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造成的损失数额可大大超过交强险,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的数额,此时,如果没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致害人将会承担巨额的赔偿数额,为受害人索赔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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