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既然未投保交强险即上道行驶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交管部门就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处理。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扣留的机动车,在当事人提供相应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方应当退还。
二、民事赔偿
既然致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那么在赔偿的处理上就不会存在交强险优先赔偿的问题。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一方无责,法定的投保义务人也需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在投保义务人履行完毕交强险扮演的角色后,方涉及按照《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发生的各方对事故依照过错责任分担事故损害比例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致害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是其承担事故责任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承担的过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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