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工患职业病的;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上述可见,我国法律根据职工受伤不同的情形,规定了认定或视同工伤必须满足的条件。然而,知道这些必须满足的条件,您以为就一定可以评上工伤了吗?
事实是:认定工伤的条件“暗藏玄机”,如果不知道或者把握不到位,就可能导致无法评上工伤。
玄机一:“工作时间”
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对认定工伤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大部分职工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事实上,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合理的暂时性休息和解决合理生理需要的时间,也应当作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实践经验表明,职工对“工作时间”把握不到位的,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结果,如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而导致最后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玄机二:“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应当是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或者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认定)。
而现实中,不少职工对“工作场所”的把握,仅局限于办公室或公司范围内。这种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职工潜意识对认定工伤的否认,如认为自身损害不构成工伤,进行工伤认定也是浪费时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职工最后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玄机三:“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就是因果关系,即伤害与职业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大部分职工对“工作原因”的把握仅限于执行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工作,而摒弃了公司为增强员工凝聚力而组织有关活动。
如此一来,就会导致职工对工伤认定产生误解,从而引发对职工不利的一系列后果。比如,先入为主认为无法认定工伤,错过工伤认定时效,错过劳动能力鉴定…进而导致职工损失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的工伤赔偿款。
玄机四:…
事实上,对于工伤认定,尤其是工亡案件,职工或工亡家属还是应当找专业人士如工伤专职律师咨询、协助为妙。
工伤律师处理过大量的工伤(亡)认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可快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在工伤(亡)认定可能存在的难点,并通过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一一攻破,进而使职工顺利评上工伤。
◆工伤律师介入工伤认定的好处
1、协助职工收集工伤认定必需的证据材料
2、把握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保障职工权利
3、为职工准确选择有权受理工伤认定的部门机构
4、解决工伤认定可能存在的法律疑难问题
5、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协助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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