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什么在车祸事故处理中最为重要,那么无疑就是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意义表现在其认定的内容上, 具体为: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上述认定内容中,第(3)项对后期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故,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一个得到重新认定的机会,那就是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 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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