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介入的,依法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鉴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重要性,尤其是其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了后续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故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申请复核的权利。
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的行为,相当于是对客观事实的一个说明,故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针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仅能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复核的一些特点包括:
1. 时间很短:事故认定书下达后的3日内。
2. 次数很少:仅1次复核的机会。
3. 复核后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说到底,复核成功的标志也就是获得一次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的机会。实践中,复核推翻原结论是很难的,因为交警制作认定书的时候,是有角度的不同的。除非受害人自行收集的证据能很好的推翻原结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即便重新复核,改变的机会也不会很大。而且有的交管部门最后还会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结论,毕竟,谁也不想去推翻自己的原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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