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其直接影响了各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我国设立了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制度。
事故认定书的复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直接目的是获得对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的机会,此时复核成功。否则,复核失败。
*复核的受理时间为5日,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四种: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正式开始复核的时间为30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有两个复核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对于申请复核的一方来说,获得重新调查、认定的机会自然意味着复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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