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至关重要,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当事人间民事赔偿的划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大小以及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能,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获得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意: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短)。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具体为:
★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也即如果一次复核不成功的,将不能再行复核。复核不成功的情况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事实上,除了申请复核,作为事故处理证据的事故认定书,是可以在诉讼中被推翻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确,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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