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时,证据性很强。如果没有十分充足的证据,权力机关在对待事故认定书时,都会给以认可。事故认定书主要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这些都将影响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追究刑事犯罪以及各方解决赔偿问题。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也即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旦复核成功的,当事人将获得一次重新认定的机会。
由于申请复核的时间非常短,容易被当事人忽略或是来不及准备材料进行复核申请。
那么,若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超过3天了,该怎么办呢?
由于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是不能再继续申请复核的,而且复核也仅以一次为限。此时,应当寻求在后面的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不论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赔偿诉讼,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依然是主要证据,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证据将其推翻的,那么法院完全可以依照实际查明的真相定案判决,而不必考虑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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