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包括各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交管部门收集的事故证据及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最后还需注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可有办案交通警察的签名。
二、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根据规定,涉事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意义在于如果申请复核成功,上级交管部门会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围绕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否不清、证据是否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是否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是否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复核仅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时需载明具体的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不服事故认定书可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复核,还有一种就是在起诉索赔中通过证据使法院不相信事故认定书,从而使事故认定书失去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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