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在具体认定事故责任时,具体为: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实践中,有的交警会用百分比来确定事故比例,一般来说,主次责任的比例就为70%:30%,承担七分责任,也即承担主要责任。在具体理赔时,如果是机动车致害的,具体有:
1. 交强险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内承担
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 商业三者险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责任
主要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免赔10%,不计免赔的除外。
3. 当事人的损害分担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足以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那么久涉及各方对事故损失的比例分担问题,如果是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或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直接按事故比例分担即可;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则存在不同,例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规定:
①机动车,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主责(责任比例70%),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次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同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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