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责任是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最重要内容。
事故责任关乎事故的基本处理,如事故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公安机关追究交通肇事犯罪。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划分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若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的,可认定是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另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故意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注意:上述的当事人包括行人,也包括机动车。而所谓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主要以各方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来进行判断。在一些地区,交管部门也用百分比来确定事故责任,如一方20%,一方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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