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害可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伤害和死亡伤害。一起车祸案件,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应当从受害人自身伤害的大小出发。事实上,事故责任(包括全责),只对赔偿的负担有影响,而且是直接的影响。
受害人的赔偿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可从如下方面考虑:
1、一般性伤害
如挫伤、轻微骨折等。此时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2、伤残伤害
除了上述一般性伤害的项目,受害人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殊项目。
3、死亡伤害
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可以主张侵权权利,除可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误工费外,还可主张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在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赔偿应当由肇事司机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具体为由致害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由肇事司机或其单位等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
对于一般伤害案件的,当事人间可采取和解、调解的途径解决;而对于伤残、死亡案件,受害人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如此方可主张完整的赔偿项目并法定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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